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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修订)

  (四) 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 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 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 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 [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章 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九条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 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七)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八)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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