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都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体系。
  信用档案中应当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以及行政处罚记录。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或者承担项目管理的机构已经依法成立。
  第九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将整个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作为一个标一次招标,也可以按不同专业、不同阶段分标段进行招标。
  招标人分标段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标段划分应当充分考虑有利于对招标项目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理企业合理投入等因素。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应当公开招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经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三)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四)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监理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可以在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的媒介上同步发布。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招标人只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