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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43号--磺胺甲噁唑反倾销立案公告

  被调查产品名称:磺胺甲噁唑,也称磺胺甲基异噁唑;新诺明、新明磺(英文名为Sulfamethoxazole,或Sulphamethoxazole,简称SMZ)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50030。
  产品种类:磺胺类抗菌药
  分子式:C10H11O3N3S
  化学结构式:(图略)

  物理化学特征:磺胺甲噁唑为白色或几乎白色结晶性粉末,无臭、味微苦。在水中几乎不溶,在稀盐酸、氢氧化钠试液或氨试液中易溶,熔点168-172℃。
  主要用途:磺胺甲噁唑是生产磺胺类药的重要原料药,其抗菌谱广,抗菌作用强,主要用于生产片剂、颗粒剂等药物制剂,用于大肠杆菌和变形杆菌引起的急性、慢性尿路感染,脑膜炎球菌所致流行性脑脊髓、流感杆菌所致的中耳炎、呼吸道感染、皮肤化脓性感染、扁桃体炎等。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应诉,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5年1月至2005年12月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的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应诉登记”栏目下载。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调查范围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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