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6号)
为保证正确、及时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特制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十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发展改革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发展改革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发展改革机关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展改革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展改革机关具体包括: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或经委、物价局等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职能对口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机构。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
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行政复议事项,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发展改革机关违反《
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