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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二)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三)其他材料:
  1、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包括自助变更和被收购合并两种情况):
  (1)国产产品须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进口产品须提供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供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需翻译成中文,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3)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4)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对于国产产品,还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对于进口产品,必要时卫生部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
  2、产品名称的变更:
  (1)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设计包装;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
  (2)申请变更产品名称SPF值或PA值标识的,须提供SPF或PA值检验报告,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设计包装。
  3、备注栏中原产国(地区)的变更:
  (1)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
  (2)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3)变更后原产国发生“疯牛病”的,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
  (4)变更后原产国生产的产品原包装;
  (5)变更后原产国实际生产现场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进口产品,必要时卫生部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
  4、国产产品批件备注栏中实际生产企业的变更:
  (1)涉及委托生产关系的,提供委托加工协议书;
  (2)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国产产品,还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5、申请其他可变更项目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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