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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6、人体安全试验报告。
  (六)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七)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第六条 申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
  (四)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质量标准;
  (六)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6、人体安全试验报告。
  (七)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八)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九)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十)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十一)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第七条 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七)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第八条 申请化妆品新原料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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