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卫生部2006年5月18日以卫监督发[2006]19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许可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第三条 化妆品的申报受理应当严格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 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首次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备案、延续、变更、补发批件、补正资料的,提供原件1份;
  (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
  (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所有外文(产品配方及国外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二章 首次申请许可的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三)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
  (四)企业标准;
  (五)经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