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公路交通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评选管理办法>和<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的批复》(发布日期:2006年4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21日)废止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部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交公路发[1997]501号)
现发布《交通部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
交通部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质量振兴纲要》,鼓励公路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加强质量管理,促进公路行业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的提高,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部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公路工程‘三优’奖”)是全国公路行业的部级奖,每种奖分设一、二、三等奖。
第三条 公路工程“三优”奖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参评项目必须是列入交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路基本建设计划、经竣工验收且投产一年以上的项目。自竣工验收至申报的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参评项目的规模、技术等级要求如下:
(一)独立大桥、特大桥、1000米以上的隧道、大型立交桥;
(二)2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三)50公里以上二、三级公路;
(四)100公里以上改、扩建工程、GBM工程;
(五)二级以上汽车站。
第六条 独立项目中的特大桥、1000米以上的隧道和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立交桥可单独申报。申报项目中已包括的,不再单独申报。
第七条 由国内企业勘察、设计或施工的国外公路工程项目和由国外企业总承包的国内公路工程项目不列入评选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