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以合同段申报的,其工程规模和技术等级应满足如下要求之一:
(一)特大桥、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立交桥;
(二) 2000米以上的隧道;
(三) 1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四) 50公里以上公路改、扩建工程;
(五) 交通工程综合系统:
1、7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且交通工程综合系统总造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单座桥长≥2000M的独立大桥(包括引桥)且交通工程综合系统总造价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3公里以上的隧道群且交通工程综合系统总造价2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 由国内企业勘察、设计或施工的国外和台、港、澳地区公路工程项目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四章 申报办法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和工程只允许申报一次。
第十三条 以独立项目申报优质工程奖的,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须经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和提出推荐意见;以合同段申报优质工程奖的,可以由一个施工单位或多个施工单位联合提出申请,并须经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同意,且经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和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以独立项目申报优质工程奖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 申报表(见附表1《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定表、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表、建设项目质量检验评定表等的复印件;
(三)项目简介(含项目平、纵面示意图或桥型图),反映主体工程的照片、附有解说词的光盘(时间不超过10分钟);
(四)项目创新报告。对项目在理念、模式、手段、质量和技术等方面的创新内容和创新成果进行总结。
(五) 项目执行报告,建设管理情况总结 (包括质量、安全、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环境保护、科研成果等),勘察、设计有关资料(工程测设路线总说明书、工程测量验收纪要文件和按部颁《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编制的总说明书);
(六) 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质量评价、养护管理单位对项目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七)主要参加建设的单位及承担的主要任务和做出的主要贡献。
第十五条 以合同段申报优质工程奖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 申报表(见附表2《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竣工验收鉴定书、合同段的公路工程施工管理综合评价表、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及建设项目质量检验评定表、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交工验收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一览表、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等的复印件;
(三)工程简介,反映主体工程的照片、附有解说词的光盘(时间不超过10分钟);
(四) 施工总结报告(包括施工组织、管理、安全、质量总结,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施工管理、环境保护、科研成果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