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管理机构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到位。没有将保护、规划、管理、监督的职能交由企业承担。
4、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森林、海洋、文物、城市规划及风景名胜区、城市绿化等法律法规,世界遗产地认真遵守《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5、严格遵守地方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风景名胜区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6、驻景区内的所有单位,服从管理机构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三、规划建设监管
1、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已经编制,并按程序经过批准。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认真实施建设管理,依法进行监管。
2、严格执行《
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风景名胜区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按规定报经审批;新建或改建项目布局合理,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3、按照规划对风景名胜区范围进行勘界立桩。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明确划定核心保护区,并认真落实保护措施。
4、严格执行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原则、游客容量标准的规定。根据合理环境容量,控制景区内游客容量和经营规模。
5、规划的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健全,措施得力;能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章建设和经营项目。
6、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进行监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建立了遥感监测系统。
四、科学规范化管理
1、建立管理信息系统(行政管理、安全保障、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四个方面,包括旅游电子商务、电子门禁系统、区内交通管制等)。
2、建立风景名胜区网站并正常运营(包括综合信息收集、处理、发布等)。
3、制定游客生命保护和财产安全的制度和措施;建立紧急救援和紧急医疗救助体系,能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件和意外人身伤害事故。
4、制定并落实各类游览游乐设施、建筑设施、消防安全、自然灾害、电力和配电运行等有关设备安全操作的规章制度;建立各类重大或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设备、设施有完整的安全记录和检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