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巩固创建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加强对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求真务实,积极探索,建立创建工作长效机制。要对获得“文明风景名胜区”称号的风景名胜区实行动态管理,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和解决,努力巩固创建成果。对因保护和管理不善、不再符合“文明风景名胜区”标准要求的,或者出现违反规定的违法建筑而未能及时拆除的,我部将取消其“文明风景名胜区”称号。
在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开展的创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中,未获得“文明风景名胜区”称号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主管部门不得推荐其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
附件:文明风景名胜区标准(修订稿)
建设部
二○○六年六月七日
附件:
文明风景名胜区标准
(修订稿)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一、思想道德建设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民主管理,科学决策。
2、坚持理论学习,有制度保障,有考核措施。
3、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4、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认真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
5、普遍开展创文明单位活动。大力加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建设。
6、职工积极参加政治理论、文化和业务知识学习,开展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制定职工文明守则等行为规范,并认真贯彻落实。
二、管理机构与制度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健全的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并实行有效的管理。
2、认真贯彻风景名胜区“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依法保护、建设、管理风景名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