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评聘为助理工程师职务的人员,只需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1个科目的考试;评聘为工程师职务的人员,只需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和《机动车检测维修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规定的报名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考试的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
  第九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日期定为每年10月。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事部、交通部批准。
  机动车检测维修实际操作考试的考点,必须符合考试所需的场地、仪器、设备等相关条件,实际操作考试考点确定的具体办法,由交通部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坚持考试与业务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及相关规章制度,严防泄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