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司关于转发《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摘录)的通知
((95)司公函012号 1995年2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于今年一月十七日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现将该规定中与公证有关的条文摘录转发给你们,请及时下发所属各公证处,供办证时参考。
附: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确保人才培养的质量和规格,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工作暂行条例》和
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统一印制及加强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历证书是军队院校以及军队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以下称军队院校)发给学员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第三条 军队院校学历证书分为生长干部教育学历证书和成人教育学历证书两类和毕业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四条 总部统一制作的学历证书封面印有军徽图案和“学历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的字样。内芯分别印有“军队院校毕业(结业)证书”、“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结业)证书”、“成人教育毕业证书”等及防伪标记。
第五条 学历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毕业(结业、肄业)学员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毕业(结业、肄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院校骑缝钢印;
(四)院校名称及印章,院(校)工、政委签名章;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六条 军队院校学历证书实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大军区级单位司令部、政治部和院校三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