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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质量平安建设的意见

  (十)完善协作机制,共铸质量平安。中央综治办和国家质检总局建立质量平安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各级综治机构和质检部门要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质量平安建设的有关问题,开展相关活动。企业、乡(街道)、村(社区)应建立由综治工作人员、质量监督员、打假协管员共同组成的质量平安综合治理小组,协助质检部门做好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把质量平安建设作为全国质量月(9月)活动的重要内容,由各级质检部门和综治机构及相关成员单位集中力量联合开展质量平安宣传、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国庆、元旦、春节质量安全。认真协调解决民事诉讼中的质量纠纷问题。
  (十一)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落实质量平安建设经费。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质量平安建设经费的保障力度,将质量平安建设工作必需的各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质检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 做好经费预算工作,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确保质量平安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十二)完善舆论宣传工作机制,加强舆论引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加强舆情信息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舆论引导机制。事关全局的重要质量信息发布必须征得国家质检总局同意。要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和宣传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努力为质量平安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三)完善考核奖惩机制,严格责任追究。要加强对质量平安建设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质量平安奖励基金,由中央综治办和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对质量平安建设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目标考核业绩优秀的县(市)、企业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要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质量平安建设目标责任考核。由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和质检部门共同对下级政府和质检部门进行质量平安建设目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晋职晋级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没达到质量平安综合治理目标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
  1.因领导不重视、质量平安建设责任不落实,导致本地区发生严重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口岸公共卫生安全事故,使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遭受重大损失的;
  2.因主管领导、责任人员工作失职、渎职,对发生区域性造假售假查处不力,事态未能及时得到遏制,造成恶劣影响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乱评比、乱发牌匾、乱收费、乱办班、乱执法的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4.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经上级质检部门或综治机构提出警告、整改建议,限期整改而无有效改进措施,且到期无明显成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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