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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二、严格实施压力管道行政许可制度

  依据现行法规规定,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和压力管道设计、安装、检验检测单位必须取得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相应活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规定,压力管道设计、安装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实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和压力管道检验检测单位核准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许可证书有效期均为4年。自2006年9月1日起,凡未取得压力管道相应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工作,严格禁止边取证、边生产。

  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安装过程实施监督检验,是保证压力管道安全质量、保障压力管道系统安全的有效措施。各地应按照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逐步开展。各监督检验单位、压力管道建设单位、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保证工作及时、有效。监督检验收费要严格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执行,并且以企业承受能力和维持监督检验人员人工成本为原则。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TSGD7001-2005)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压力管道元件中的埋弧焊钢管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实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自2006年9月1日起,凡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埋弧焊钢管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产品,不得出厂或者交付安装使用。

  三、深入开展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普查和压力管道检验整治工作

  各地要在2006年底前基本完成长输(油气)管道和公用管道普查工作。按照《关于开展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锅函[2003]417号)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13号)的要求,中央直属大型企业运营管理的长输(油气)管道普查整治工作由总局负责组织或总局委托实施,公用管道和其他长输管道普查整治工作由产权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对于压力管道检验,各地要突出重点,优先安排高压、有毒、易燃、易爆、强腐蚀性介质管道的定期检验工作。同时,针对不同管道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要特别注重落实使用单位的责任,充分发挥企业检验机构的后,可以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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