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执法工作
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是贯彻实施《
种子法》的重要环节。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深入贯彻《
种子法》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多渠道、多形式开展《
种子法》宣传活动,增强全民知法、守法意识,积极引导林木种苗从业人员科学生产、守法经营。要按照《
种子法》的规定,严格林木种苗各项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程序,以把住林木种苗市场准入关为重点,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管理,严格申请人资格和条件审核,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要加强行政许可和审批的事后监督,依法查处不按规定超范围生产经营行为;要加强林木品种选育和审定工作,积极引导造林使用林木良种,严禁未审先推、乱引、乱繁、乱采林木种子;要加强种苗质量监督,规范种苗全过程管理,杜绝使用不合格种苗造林;要依法保护林木种质资源,严禁侵占和破坏林木种质资源;要强化林木种苗购销环节管理,严查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全面加大对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执法必严。
五、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履行《
种子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要保持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长期稳定,进一步强化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管理的职能;要尽快改变目前一些地方种苗管理机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状况,按照《
种子法》规定,将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与从事的经营性行为彻底剥离,尽快实现角色转换;要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工作,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建设成为学习型、服务型、勤政廉洁型和务实高效型的管理机构,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管理的工作经费,加强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林木种苗管理和执法条件,全面提高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管理的整体水平。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试点方案〉的通知》(林策发[2003]179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继续开展第二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林策发[2005]102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