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紧落实《
种子法》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建立林木种苗发展的长效机制
鼓励和支持发展林木种苗事业,是《
种子法》确定的一项基本政策。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地的实际,积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争取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按照《
种子法》要求,尽快建立有利于林木种苗事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要依据《
种子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努力将各级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林木种子贮备库、林木良种繁育基地以及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不断改善林木种苗建设发展的基础条件;要按照《
种子法》的要求,尽快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扶持林木良种选育推广专项资金制度,确保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良种选育、林木种子贮备、林木种子基地维护管理等正常事业支出的经费来源渠道;要按照《
种子法》的规定,建立促进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林木良种选育、推广以及鼓励使用林木良种的奖励制度、经济补偿制度和政策补贴制度等,尽快完善促进林木种苗事业发展的各项配套政策,推动林木种苗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三、尽快制定和完善《
种子法》配套法规
加快《
种子法》配套法规的制定,是确保《
种子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的基本要求。按照《
种子法》的规定,目前,我局正在抓紧起草制定《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贮备管理办法》、《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林木种子进出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办法。各省林业主管部门也应根据本地的实际,在认真总结5年来《
种子法》贯彻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相关规定,积极推动地方实施条例或办法的制定,在《
种子法》的框架下,将各项原则性规定进一步加以细化,以增强可操作性;要抓紧制定与实施《
种子法》相关的各项标准、规程等,在国家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增加补充地方标准,进一步完善林木种苗的标准化体系,不断提高依法管理的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