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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种子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种子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2000年颁布实施的《种子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种子的法律。《种子法》实施5年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宣传法律内容、制定配套法规、落实相关政策、加强行政执法,公众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种苗质量显著提高,林木种子选育、种苗生产、经营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林木种苗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有力促进了林业的健康发展。但目前各地在贯彻落实《种子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工作进展不平衡,许多规定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切实把《种子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促进林业又快又好发展,现就进一步贯彻实施《种子法》需要认真做好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林木种苗“十一五”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林木种苗是传承林木遗传基因和保证森林世代繁衍的载体,加强林木种苗建设是关系林业长期发展的一项战略性基础工作。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促进林木良种选育、生产、更新和推广使用,保障林业健康发展,《种子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发展需要制定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种子法》的要求,紧紧围绕林业发展的新形势、新思路,认真组织制定各地的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并积极做好有关计划、财政等部门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各地在制定林木种苗发展规划中,要以建设林业“两大体系”和推动林业实现又快又好发展为出发点,按照以种为本,以良种建设为中心,努力推进林木种苗建设发展由数量保障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目标要求, 把“十一五”林木种苗建设的重点切实调整到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加快林木良种选育与推广、强化种源选择与管理、注重林木种苗遗传品质、提高林木种苗的科技创新能力以及种苗执法能力等上来,着力构建新时期林木良种繁育、种苗生产供应、行政执法管理以及林木种苗社会化服务四个体系,使林木种苗真正成为促进林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动力,为促进林业的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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