兑付申请经审核或复核未予通过的,省级银监局会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于每季度第二个月的8日前以联合行文方式,将审核意见反馈兑付申请人。
第七条 兑付现场抽查。对拟组织进行考核的兑付申请,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应按不超过申请人5%的比例确定现场抽查名单,并进行现场抽查。现场抽查的组织、程序、内容及人员构成等比照本指引现场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兑付考核。对省级银监局会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上报的兑付申请,银监会应对其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考核通过后,人民银行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银监会应于每季度第二个月的20日前将考核意见送人民银行。复核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兑付申请人,人民银行在兑付日前3个工作日(即周一)按认购额度向兑付申请人出具“专项票据兑付通知书”。
兑付申请经考核或复核未予通过的,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10日前以联合行文方式,将考核意见反馈兑付申请人。
第二章 考核标准及要点
第九条 兑付申请材料要素完备。
(一)信用社报送的兑付申请材料至少应包括:
1.银发[2005]24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报送的材料。
2.地方政府落实扶持政策的报告。
3.银发[2005]247号文件附件3。
4.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处置清单。
(二)银监会县(市)级派出机构会同人民银行县(市)支行上报的兑付申请审查材料至少应包括:
1.银发[2005]247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上报的材料。
2.本条第(一)项规定报送材料中的2、3。
(三)省级银监局会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上报的兑付申请审核材料至少应包括:
1.银发[2005]24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上报的材料。其中,省级管理机构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的报告,应在辖内第一次申请兑付时,分别报送省级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一年报送一次。该报告中应同时列报省级管理机构的费用收支及其辖内信用社人均营业费用等情况。
2.本条第(一)项规定报送材料中的2、3。
3.省级银监局出具的兑付现场检查报告(限于经兑付现场检查的信用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