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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指引的通知

  第二条 省级银监局要会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联合成立若干现场检查组,按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确定的名单,对提出兑付申请的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省级银监局牵头组织现场检查,并负责出具以县(市)为单位的现场检查报告;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配合现场检查,并负责出具以县(市)为单位的现场检查记录。每个现场检查组至少由3人组成,以省级银监局派出人员为主。
  第三条 兑付申请。信用社经自评认为符合兑付标准的,可按照本指引有关要求,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书面兑付申请一式两份分别报送银监会县(市)级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县(市)支行。
  第四条 兑付审查。银监会县(市)级派出机构应依据本指引有关考核标准及要点的规定,结合对信用社的日常监测考核对兑付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复核通过后,银监会县(市)级派出机构会同人民银行县(市)支行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联合行文,连同兑付申请一并上报省级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兑付申请经审查或复核未予通过的,银监会县(市)级派出机构会同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8日前以联合行文方式,将审查意见反馈兑付申请人。
  第五条 兑付现场检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会同省级银监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1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拟组织进行审核的申请人名单报送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按15%的比例确定现场检查的名单,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2日前,以适当形式通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省级银监局;现场检查组应按照确定的现场检查名单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应依据本指引规定的兑付考核标准,主要通过调阅有关原始档案、账册、记录,以及走访当事人等方式,重点检查其增资扩股、贷款占用形态和不良贷款处置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实际效果。
  第六条 兑付审核。对银监会县(市)级派出机构会同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联合上报的兑付申请,省级银监局应对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复核通过后,省级银监局会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于每季度第二个月的10日前联合行文,连同兑付申请一并上报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对经现场检查的兑付申请,省级银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分别结合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记录进行审核、复核,现场检查报告应作为审核意见的附件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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