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职权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6]78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无监督管理职权的请示》 (豫工商[2006]3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据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商品质量有监督管理职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四十六条至第
五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中属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