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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0日)宣布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年4月27日 汇综发[2006]3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4月13日印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对个人购汇政策进行了调整。为配合此项工作,从2006年5月1日起,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购汇系统”)将升级到2.0版本。现就此次系统升级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个人购汇系统将于2006年4月30日17点停止对外服务,进行系统升级。各分支局及办理个人购汇业务的银行网点应在2006年4月30日17点前停止当天有关个人购汇的一切业务。2006年5月1日上午8:00系统恢复对外服务。
  二、现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升级说明》(见附件1)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2.0版操作指南》(见附件2)下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将这些材料在个人购汇系统上发布,各银行用户可通过个人购汇系统直接下载上述升级说明和操作指南。
  三、各分支局用户可从国家外汇管理局门户网-信息中心-共享资料栏目下载新版用户操作手册。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所辖支局和辖内外汇指定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
  联系人:李玲青 电话:68402377
  附件一: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升级说明
  附件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2.0版操作指南

  附件1
  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升级说明

  为配合个人购汇政策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购汇系统”)自2006年5月1日起升级到2.0版本。此次系统升级,调整了购汇交易流程、增强了预警监管功能、对原有购汇种类进行了合并和新增,对历史数据进行了特殊处理。具体说明如下:
  一、系统升级主要调整的功能
  (一)购汇交易流程
  取消了现有购汇交易中的审批环节和核销环节,同时取消了单笔购汇指导性限额。2.0版系统对于购汇交易按年度总额管理,即年度累计购汇在2万美元以内的凭身份证直接购买外汇,超2万美元的凭证明材料购买外汇。在升级后的系统中,办理购汇交易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略)

  1、选择购汇录入功能后,操作员输入身份证号和购汇种类;
  2、系统显示购汇录入页面(其中结算方式增加了一项“存入个人外汇账户”),并自动提示该身份证年度累计购汇金额(不含本次购汇交易);
  3、操作员输入完购汇信息后,系统自动判断年度累计购汇金额(含本次购汇交易)是否超2万美元。若在限额内,直接显示购汇通知书,本次交易成功结束;否则提示“已超过年度限额,本次购汇是否已审核相关材料?”,操作员依据有关政策审核材料通过后,点击“确定”本次交易成功结束,并在备注栏显示“凭材料购汇”,若材料审核未通过,点击“取消”,则本次购汇交易取消。
  (二)预警监管功能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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