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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


  附件:关于G股公司“以股抵债”工作操作指引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关于G股公司“以股抵债”工作操作指引

  依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股抵债工作的基本业务流程为董事会决议、国资委批复(如属于国有股)、股东大会决议、债权人公告、证监会批复、公司股份变动公告、工商登记变更(G股公司以股抵债工作流程图附后)。

  一、G股公司“以股抵债”工作流程说明

  (一)董事会决议公告中特别载明“本公司在以股抵债方案得到国资委批准后确认股东大会通知”(如属于国有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二)国资委批复。经国资委批准后,公司发布临时报告,确认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期间,公司发布两次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催示公告,催告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公司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提醒投资者参加网上投票。

  (三)股东大会决议。临时股东大会应就“以股抵债”方案进行特别表决,并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单独计票1/2以上通过。下列事项逐项表决:

  1.侵占资金现值的计算方式、现值金额;

  2.以股抵债的股份价格和冲抵侵占资金的股份数量;

  3.彻底解决侵占行为和防止侵占行为发生的措施;

  4.对董事会实施以股抵债的授权及其有效期限。

  (四)公布股东大会决议,制作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以股抵债申请文件。

  (五)证监会核准及实施。证监会在公司发布第3次债权人公告后,做出核准决定并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情况予以公告,同时公告股份变动报告,实施以股抵债方案。

  (六)工商登记变更。公司在公告股份变动报告的次日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办理注销股份的变更登记工作。

  二、定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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