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强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教高〔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委(经委、煤炭管理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委、财政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促进煤炭工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教育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就加强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大力培养各级各类煤矿专业人才,促进煤炭行业职工队伍素质提高,为煤炭工业的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适应煤炭工业当前和长远发展的需求,以煤矿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立煤矿专业人才引进使用的有效机制,使煤矿拥有的专业人才数量基本满足煤炭工业发展的需要。
二、适应煤矿专业人才需求,逐步扩大人才培养规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扩大与煤矿安全紧密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规模。原煤炭行业本科院校要树立为煤炭工业发展服务的观念,适度扩大煤矿主体专业的招生规模;煤炭职业院校要积极扩大煤矿开采技术、矿山机电和矿井通风与安全等专业的人才培养规模。本科相关专业的管理要按照国管专业的要求严格管理,专业的撤消与招生计划的调整须经教育部批准。
(四)建立“国家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基地”。依托若干所具备条件的普通高校,选择办学实力强、与煤炭企业联系紧密的专业点,通过重点支持,将其建设成为“国家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发挥基地依托高校的辐射、带动作用,为煤矿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有关高校的煤炭专业人才培养提供示范和支持。
(五)加快实施“煤炭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教育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煤炭教育协会,在煤炭职业院校中选择煤矿开采技术、矿山机电和矿井通风与安全等煤矿最紧缺人才专业,实施“煤炭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组织煤炭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职业院校教师,开发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课程和教材,并在专业教学计划中增设安全课程,加快培养煤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
(六)完善“对口单招”和“订单式”培养方式。对报考“国家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和承担“煤炭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院校煤矿相关专业的考生,可实行提前批次录取。继续探索和完善“对口单招”的政策。鼓励学校与煤炭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办学,按照工学结合的模式定向招生,实行“订单式”培养。对在校学生愿意学习煤炭专业的,也可按“订单式”培养模式进行转专业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