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认证后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对违反规定,从非法渠道购销药品的,不实行药品购进验收、建立购销记录的,要依照《
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严格药品抽验制度,发现假劣药品,要立即采取措施依法严格控制并依法查处,追究制售假劣药品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严格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严厉打击各种制假售假行为。
五、进一步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的使用,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机制,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六、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
七、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自律,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倡导企业文明诚信。增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遵章守法意识和质量责任意识,保证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贯彻落实,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八、切实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披露和舆论引导工作。对于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要及时报告;重要信息由国家局汇总、分析、综合后及时统一对外发布;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的有关规定,加强与媒体的沟通,避免因炒作和误导造成负面影响,防止引发群体事件和其他不稳定因素。
九、结合各地实际,抓紧研究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的整顿和监管办法,采取果断措施,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专项行动。国家局近日将召开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工作会议,传达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研究部署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工作。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立即行动,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局将根据各地开展工作的情况开展专项督察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