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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2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终裁公告

  国内产业生产邻苯二酚采用的生产工艺是苯酚双氧水法,这也是目前世界上工业化生产邻苯二酚成熟的生产工艺。主要是采用苯酚和双氧水作为主原料,用苯酚羟基化法生产,经过化学反应、分离操作和精制而成,与被调查产品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流程相同。国内生产企业与被诉国家的生产企业,各自在邻苯二酚生产中工艺参数、催化剂的选择上有所差异,但生产工艺流程和采用的原料基本相同,用途并无实质差异。
  4、产品的销售渠道
  国内产业生产的邻苯二酚和被调查产品在销售方式上基本相同,均采用对用户直接销售和通过分销商销售两种方式。
  综上所述,国内产业生产的邻苯二酚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相同,生产工艺流程和采用的原料相同,用途相同且相互可替代,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各利害关系方对国产与进口产品的相同和相似性没有异议。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邻苯二酚与进口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三吉利公司与多家技术单位合作于1999年建成了邻苯二酚的工业化生产装置,此后又对装置进行技术改造,扩大产能。目前,国内只有三吉利公司一家企业生产邻苯二酚,其产量即为全国总产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企业三吉利公司的相关数据可以代表中国邻苯二酚产业的情况。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应诉公司的答卷,并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对该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认定如下: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罗地亚公司(RHODIA INC)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重新调查了罗地亚公司在美国国内销售的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在美国国内的销售数量占同期对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经过进一步审查和调查,在美国国内销售中,该公司没有向关联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对罗地亚公司报告的成本费用数据进行了审查及实地核查。初裁时,调查机关发现罗地亚公司在国内销售成本和出口销售成本中报告的管理费用少于应分摊的管理费用,因此调查机关使用已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该公司的管理费用进行了重新分摊。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发现,罗地亚公司将少分摊的管理费用归入其他费用项目之下,并已进行了分摊。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时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
  罗地亚公司在报告被调查产品的成本时,主张公司研发费用在调查期内没有用于被调查产品,与被调查产品不相关,进而没有向被调查产品分摊公司的研发费用。经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研发费用在公司账目中属于一般管理费用,虽然没有直接用于被调查产品,但并不能说明公司研发费用与被调查产品不相关。调查机关决定,公司的研发费用作为一般管理费用应按照通行会计准则根据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分摊。
  经上述调整,调查机关重新调整了被调查产品在美国国内销售的成本。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低于成本销售的比例占全部国内销售数量的5.5%,因此决定采用全部美国国内销售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罗地亚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和进一步调查。该公司通过以下三种渠道对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1)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的关联和非关联最终用户;(2)通过其在香港的关联贸易商罗地亚香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罗地亚香港”)对中国大陆的非关联客户出口;(3)通过罗地亚香港转售给其在上海的关联贸易商罗地亚上海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罗地亚上海”)再转售给中国大陆的非关联最终用户。
  通过对罗地亚公司及罗地亚香港和罗地亚上海的核查,调查机关认定,罗地亚公司所报的出口交易数据是真实的,与其财务记录的数据一致,因此采用公司报告的实际数据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针对上述几种情况,调查机关依据以下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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