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核实罗地亚公司及其贸易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分别于2005年12月28日,2006年1月10日至17日赴上海、美国和香港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内销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的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整理。
(3)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二款和《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罗地亚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罗地亚公司未提交评论意见。
2、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继续调查
(1)初裁后接收书面评论和相关材料
自初步裁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调查机关收到国内进口商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案初步裁定的评述意见》。
(2)终裁前实地核查
2006年2月,调查机关对申请企业三吉利公司进行了终裁前实地核查。
(3)召开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
2006年3月,应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下游用户要求,调查机关召开了国内邻苯二酚下游用户的意见陈述会,听取了有关方面意见陈述。
(4)终裁前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的评论和意见依法进行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
产品名称:邻苯二酚
英文名称:o-Dihydroxybenzene(Catechol, Pyrocatechol).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910。
化学分子式:C6H6O2;
化学结构式:
物理及化学特征:常温下为固态,为无色单斜晶体,有毒,能升华,可燃,暴露在空气中易氧化为棕褐色。
主要用途:邻苯二酚是一种化学中间体,可用作橡胶硬化剂、电镀添加剂、皮肤防腐杀菌剂、染发剂、照相显影剂、彩照抗氧化剂、毛皮染色显色剂、油漆和清漆抗起皮剂,是合成树脂、鞣酸,农药克百威、残杀威,医药黄连素、肾上腺素,香料香兰素、黄樟素、胡椒醛等的原料之一。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生产的邻苯二酚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或相似性进行了审查,证据显示:
1、物理及化学特性
国内产业生产的邻苯二酚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相同,在分子式、相对分子量、化学结构式及外观结构上均没有区别。
2、产品用途和可替代性
国内产业生产的邻苯二酚与被调查产品的主要用途基本相同,可用作橡胶硬化剂、电镀添加剂、皮肤防腐杀菌剂、染发剂、照相显影剂、彩照抗氧化剂、毛皮染色显色剂、油漆和清漆抗起皮剂,是合成树脂、鞣酸,农药克百威、残杀威,医药黄连素、肾上腺素、香料香兰素、黄樟素、胡椒醛的原料等。不同国家的产品在使用上可以相互替代。
国内产业生产的邻苯二酚产品,产品质量执行的是企业标准,其检测指标由外观、含量、熔点和灰分组成。按此标准,三吉利公司生产的邻苯二酚含量均在98%以上,其中一等品邻苯二酚含量在99%以上。在调查期内,经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定期检验,三吉利公司生产的邻苯二酚全部符合标准。
3、生产工艺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