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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2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终裁公告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5月26日就收到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美国和日本驻中国大使馆。2005年5月31日,调查机关约见了美国和日本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其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国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涉案国家生产商和出口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倾销应诉。至应诉登记截止日,美国的罗地亚公司(以下简称“罗地亚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了倾销应诉。
  (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5年6月28日,调查机关向报名应诉的国外生产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了申请公司申请延期的要求。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1家生产商(罗地亚公司)的答卷。
  针对原始答卷内容存在的问题,调查机关向罗地亚公司发放了两次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该公司的补充答卷。
  (3)听取各利害关系方意见,接收书面评论
  调查期间,国内部分邻苯二酚的下游用户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评论意见。应其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其口头陈述。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05年5月31日公告立案同时,调查机关发出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利害关系方有:国外生产者美国罗地亚公司,国内进口商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东北制药总厂。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5年7月22日,调查机关成立邻苯二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5年6月21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邻苯二酚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回了三吉利公司、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制药总厂3家公司的调查问卷答卷;罗地亚公司通过代理人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递交答卷的申请,调查机关经审查同意了其延期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回了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应申请人的要求,调查机关于2005年9月17日,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
  2005年10月20日,调查机关听取了下游企业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陈述。
  (三)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5年12月2日,调查机关发布本案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邻苯二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邻苯二酚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保证金。
  (四)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
  根据初裁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裁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裁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裁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罗地亚公司对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罗地亚公司认为调查机关应采用其销售给关联公司的价格作为出口价格。调查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初裁中为其关联销售所确定的出口价格是适当的,并在最终裁定中继续维持初裁决定。
  (2)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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