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沿海城市包括市区近岸海域海水部分),且建成区内无超五类水体。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80%,并逐年提高;
(7)建立有效的固体废弃物回收处理处置机制,各种固体废弃物得到全部收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70%;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率100%;
(8)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城市建成区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60%,并逐年改善;
(9)大力推行节能、节水措施,单位GDP 能耗和单位GDP 用水量均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逐年降低;
(10)园区实施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11)区域内工业污染企业中推行ISO14000 系列标准的企业比率≥15%,且逐年增加;
(12)积极推进实施清洁生产。
3、环境管理检查
(1)制定环境监测规划方案并保证有效实施;
(2)城市应将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状况纳入各级政府考核系统;
(3)保证区域环境管理活动以及区内组织对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符合性。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征收排污费、限期治理、清洁生产强制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环境管理制度(园区执行率100%)。
4、环境管理的持续改进
每年对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价并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并实施,不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改善区域环境绩效。总结应报送当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景区创建标准
1、环境管理策划
必须遵守经国务院或省级(含)以上主管部门批复的景区总体规划,严格执行总体规划中游客容量标准、生态功能分区内主要生态功能的保护原则以及区内人口控制规定,并有相应的控制方案。
2、环境管理实施
(1)环境管理职责明确分配到各有关部门并得到有效实施;
(2)明确各岗位的环境管理作用、职责和权限;
(3)为环境管理提供必要资源,包括人力资源、专项技能、基础设施、技术和财力资源;
(4)对游客进行景区资源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共同保护景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
(5)为保持和维护风景区自然生态系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未出现城镇化现象或发展趋势。无影响生态系统及与环境不协调的建设项目或建筑物;
(6)区内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7)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处置率达100%。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率100%。区内无焚烧枯枝和树叶现象;
(8)应使用高效、低毒的杀灭病虫害的药剂,或采用生物防治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技术;
(9)旅游服务设施、各类标志齐全,不明显影响生态和景观环境。景区内显要位置树立生态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标牌;
(10)制定并实施景区文物和历史建筑修缮、文物和历史建筑抢救维护、古树名木养护、动植物保护检疫等技术操作规范。
古建筑保护率100%,古树名木的保护率100%,森林植被保护率98%,可绿化率100%;
(11)掌握区内保护类动、植物生存环境及种群发展趋势,实施相关保护措施。珍稀、濒危等国家各类保护动物保护率100%;
(12)区内未出现物种灭绝、滥采滥伐、开山采石等破坏生态和地质环境的现象或投诉。合理间伐、采药或捕猎管理制度和手续健全。
3、环境管理检查
(1)遵守国家及地方对国家景区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景区必须遵守《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对区内景观及生物资源与环境质量进行有效的监测和科学评估;
(2)区内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划的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3)区内污染源的污水(包括生活污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4)区内机动车(船)尾气达标排放,并使用低排放机动车(船)和清洁能源。
4、环境管理的持续改进
每年对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价并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并实施,不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改善区域环境绩效。总结应报送当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评价方法
(一)基本标准
1、具有完善的环境管理机构和环境管理职能
(1)各级组织具有行使环境管理职能的机构;
(2)各级组织具有明确的环境管理责任人;
(3)能有效地行使管理职能,实施环境管理体系。
I.评价标准:申报单位是市、县级行政机构的,要设有独立建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的管理机构要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并对区域环境质量的控制和改善负有管理职责,可以是政府机构、政府派出机构、准政府机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
申报单位是风景名胜区的,应符合建设部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要求和对风景名胜区实施行政管理的职能。
II.评价方法:申报材料及现场评审。
2、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1)区域最高管理机构按ISO14001 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