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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十九、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每年组织召开ISO14000国家示范区经验交流会,对年度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进行横向交流;组织相关单位对受到表彰和奖励的示范区进行现场观摩学习;每年组织一次新闻发布会,将ISO14000国家示范区建设的成效和经验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多种媒体对示范区建设经验和成效进行宣传和推广;不定期组织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国际交流和研讨会。

其 他

  三十、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三十一、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省级ISO14000示范区管理办法,并开展省级ISO14000示范区创建工作。

  附一: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及评价方法

  附二:ISO14000国家示范区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年度总结编写纲要

  附三:ISO14000国家示范区复查内容及程序

  附一:
ISO14000 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及评价方法

  为引导和推进ISO14000 国家示范区创建工作, 保证ISO14000 国家示范区创建工作取得实际成效,有效检查和评价ISO14000 国家示范区创建成果,特制定《ISO14000 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及评价方法》(以下简称《创建标准》)。
  一、适用范围
  《创建标准》适用于ISO14000 国家示范区工作的创建、验收和后续管理等。
  二、标准
  《创建标准》分为基本标准和城区、园区、景区创建标准。
  各类区域除满足基本标准外,还应分别满足其相应的区域创建标准。
  (一)基本标准
  1、具有完善的环境管理机构和环境管理职能
  (1)各级组织具有行使环境管理职能的机构;
  (2)各级组织具有明确的环境管理责任人;
  (3)各级组织能有效行使管理职能,实施环境管理体系。
  2、建立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
  (1)区域最高管理机构按ISO14001 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2)根据区域特性制定环境目标、制度及实施的具体保障措施。
  3、通过认证并正式运行
  区域最高管理机构建立环境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并正式运行
  6 个月以上。辖区内公共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场等)管理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
  区内企业建立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或认证数量不断提高。
  4、制订优惠或激励措施
  (1)对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施工以及原材料采购建立并积极推行绿色采购、绿色消费制度;
  (2)制定推广使用节能降耗、节约资源的技术和产品以及废物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或鼓励措施。
  5、宣传、教育、培训
  提高区内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加强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制定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实施,对结果予以评价,保留相关实施过程记录。
  6、建立预防和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
  区域应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监测系统,对潜在的生产安全、自然灾害和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应急措施。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7、环境管理体系实施记录
  建立完整的环境管理体系及实施记录档案,包括体系文件、各项管理制度措施、实施过程、环境绩效、环境管理体系效果考核评价等。
  (二)城区、园区创建标准
  1、环境管理总体策划
  (1)按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理念,遵循自然与环境和经济协调推进,技术进步与产业结构布局合理化,硬件设施建设与管理体系建设并重,生态保护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的原则,编制本地区至少五年的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制定环境规划目标和措施;
  (2)将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纳入环境管理体系;
  (3)每年将环境规划实施情况做出书面总结并向社会公开。
  2、环境管理实施
  (1)环境管理职责明确分配到各有关部门并有效实施;
  (2)明确各岗位的环境管理作用、职责和权限;
  (3)为环境管理及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专项技能、基础设施、技术和财力资源。区内应配置必要的环保基础(配套)设施,设施运行率达100%;
  (4)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环境管理、环境保护建设、环境质量情况和区域内重点污染源企业的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公众提出的环境保护建议和意见及时办理,并予以回复。区域内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85%。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0%;
  (5)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达到本地区环境规划的要求,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改善。全年API 指数小于100 的天数应大于全年天数的80%。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达到100%。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采用空气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区内污染源的监测应实现自动化,形成预警监测体系。区域内公共交通系统积极推进、使用清洁能源,减少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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