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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三、做好区域内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环境管理制度。针对企业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安全、环境污染突发性事故的不同特性,采取相应的预防处理处置措施,并建立响应机制。

  十四、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加强区域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建立定期发布区域内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及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信息制度,环境质量保持良好并持续改善。

  十五、做好环境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定期征求公众对区域内环境管理、环境质量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公众参与环保活动和监督工作,努力构建和谐区域。

  十六、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实施过程档案管理制度。

验 收

  十七、验收

  (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合格的区域组织现场检查,材料不合格的按要求补报相应材料。

  (二)经现场检查认为基本符合创建条件的,组织专家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

  (三)验收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申请单位所在地区省、市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人员;

  2、相关部委的有关人员;

  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方面的专家。

  十八、验收内容和方式

  按《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及评价方法》的规定进行。

  十九、验收程序

  现场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区域创建ISO14000示范区工作情况汇报;

  (二)材料审核与现场检查:对照创建标准对有关材料(含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及实施过程的档案记录材料)进行审核;并随机抽取重点污染企业和市政设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系统等进行实地检查;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现场验收初步意见与创建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

  (三)向创建单位宣布现场验收意见。

  二十、通过验收的区域,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验收未通过的区域,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审批与命名

  二十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司对验收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拟批准的ISO14000国家示范区及基本情况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和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十五天,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十二、经公示无异议的,报主管副局长批准,对其命名并授牌。有异议的,委托所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整改后符合创建条件的,再次公示,不符合整改要求的不予命名。

  二十三、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命名方式为“ISO14000国家示范区”。

  二十四、获得ISO14000国家示范区称号的区域,每年底应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其环境管理、环境建设、环境绩效方面的信息。获得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区域可在招商、宣传等活动中使用ISO14000国家示范区称号。

后续管理

  二十五、ISO14000国家示范区每年须进行工作总结,并由所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将检查结果和示范区年度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参照附二)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十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每三年对示范区进行一次考核复查(考核复查内容及程序参照附三)。

  二十七、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示范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成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验收标准要求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取消命名:

  (一)体系运行失效或到期没有接受监督或复评,被认证机构取消认证证书的;

  (二)区域环境管理不善,未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复查或所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的;

  (三)区域内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造成严重环境影响的;

  (四)环境管理不善导致区域环境质量恶化,影响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

  (五)区域内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六)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于国家和本地区发展水平的。

  二十八、对环境管理体系运行好的示范区,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建议,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可以免于年度检查;对取得突出成效的示范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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