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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规范报刊社记者站管理专项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规范报刊社记者站管理专项工作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6〕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纸期刊出版主管部门:

  自2003年底全国开展报刊社记者站清理整顿工作以来,中央各报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认真贯彻落实《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报刊社记者站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认真执行《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记者站的监管,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是,仍有一些报社违规建站,一些记者站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甚至出现个别记者以曝光相要挟对企业敲诈勒索,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进一步加强对记者站管理,严格规范记者站工作秩序和新闻记者采编行为,坚决纠正和制止有偿新闻、虚假新闻,坚决查处记者站以及驻站记者的违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切实推动新闻记者职业道德建设,树立良好行业形象,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开展规范报刊社记者站管理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报刊社、各记者站要对照《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等法规、规章,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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