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协调小组工作职责和相关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关于"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工作要求,我委成立了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协调小组,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并按照委内各相关单位以及直属、挂靠单位职责,制定了成员单位在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现将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小组工作职责和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协调小组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政策规定和制度规范,创新管理服务措施和手段,总结先进经验,定期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汇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展情况。
二、认真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分工方案》的各项工作要求,加强与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农民工办)、中央综治委等部门的工作沟通,及时汇总上报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三、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联合调研和课题研究工作,督促检查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工作情况。
四、不定期召开协调小组会议,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指导基层推进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