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实行凭《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抵减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需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 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准予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减《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如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减的,余额留待下期抵减。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证明单的领用、核销、核对、传递工作(在电子传递手段未建立之前,暂通过特快专递或邮寄挂号信方式传递)。
在邮递过程发生证明单丢失情况的,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并复印证明单核销联两份,加盖公章后传递给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代替回执联、一份代替退税联使用。
第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取得、保管、使用、报送证明单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证明单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
2.《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用申请
3.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
附件1
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
年 月 日 号码:
销货方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
购货方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
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联系电话:
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地址: 邮政编码:
购进(加工)葡萄酒情况
┌────┬────┬────┬────┬────┬────┬────┬───────┐
│品种 │重量(吨│单价(元│金额(元│ 发票 │ 发票 │ 开票 │主管税务机关审│
│ │) │) │ ) │ 代码 │ 号码 │ 日期 │核意见: │
├────┼────┼────┼────┼────┼────┼────┤盖章 │
│ │ │ │ │ │ │ │年月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企业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