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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实行凭《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抵减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需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 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准予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减《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如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减的,余额留待下期抵减。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证明单的领用、核销、核对、传递工作(在电子传递手段未建立之前,暂通过特快专递或邮寄挂号信方式传递)。
  在邮递过程发生证明单丢失情况的,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并复印证明单核销联两份,加盖公章后传递给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代替回执联、一份代替退税联使用。
  第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取得、保管、使用、报送证明单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证明单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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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
  2.《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用申请
  3.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

  附件1
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

  年  月  日         号码:

  销货方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

  购货方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

  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联系电话:
  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地址:  邮政编码:

  购进(加工)葡萄酒情况

┌────┬────┬────┬────┬────┬────┬────┬───────┐
│品种  │重量(吨│单价(元│金额(元│ 发票 │ 发票 │ 开票 │主管税务机关审│
│    │)   │)   │  )  │ 代码 │ 号码 │ 日期 │核意见:   │
├────┼────┼────┼────┼────┼────┼────┤盖章     │
│    │    │    │    │    │    │    │年月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企业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  元

┌─┬───────────┬──┬───────────┬────────────┐
│退│     数量     │金额│  已纳消费税税额  │    申请退税额    │
│税│           │  │           │            │
│联│           │  │           │            │
│号│           │  │           │            │
│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  │           │            │
│计│           │  │           │            │
├─┴─────┬─────┴──┴─────┬─────┴────────────┤
│经办人员审核意│科(所)负责人审核意见签名(│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意见签名(盖章)│
│  见签名:  │     盖章):     │         :         │
│  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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