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力争达到以下目标:(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各项清理整顿工作,加大工作力度,使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二)对出租汽车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行为基本得到纠正,从业人员的负担明显减轻;(三)非法营运现象得到遏制,市场环境明显改善,一些地方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的行为受到查处;(四)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诚信建设活动全面开展;(五)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深入调研,提出长治久安的对策与措施。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
专项治理工作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坚决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要求,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出台的,要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二)严格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各地要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凡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对于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本着稳定出租汽车运营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或给予适当降低;涉及出租汽车的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
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认真查处纠正。通过治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示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三)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运营的力度,维护出租汽车正常市场秩序。对非法运营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和无照运营或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它从事非法运营的社会车辆等进行彻底清理。
(四)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引导督促出租汽车企业制订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费标准,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