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的,应予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包括: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诉讼或仲裁请求;
(三)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
(四)诉讼、仲裁案件对发行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第一百二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第十六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发行人加盖公章。
第一百二十二条 保荐人(主承销商)应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项目主办人签名,并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加盖公章。
第一百二十三条 发行人律师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经办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第一百二十四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第一百二十五条 承担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第一百二十六条 承担验资业务的机构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注册会计师及所在验资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验资机构加盖公章。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准则所要求的有关人员的签名下方应以印刷体形式注明其姓名。
第十七节 备查文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结尾应列明备查文件,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发行保荐书;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
(四)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五)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六)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七)公司章程(草案);
(八)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九)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三章 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一百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摘要的显要位置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第一百三十条 发行人应针对公司实际情况作重大事项提示。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以表格形式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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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种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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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面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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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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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价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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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明计量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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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净利润及发行后每股收益(如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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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前和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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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明计量基础和口径的市净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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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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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对象(发行人若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应披露分类标准;│ │
│分类中如有战略投资者,应披露其基本情况、与发行人的关│ │
│系及配售的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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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股份的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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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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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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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费用概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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