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准品小麦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收购企业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有关规定确定。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第四条 在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个小麦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上述6省地方储备粮公司以及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公司。
第五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粮食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含中储粮直属库,下同)。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有一定的规模和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委托收储库点可根据需要设点延伸收购,在不增加国家费用补贴的前提下,自行负责将延伸收购点收购的小麦集并到委托收储库点或指定库点储存。
委托收储库点由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对外公布。
地方储备粮公司也要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一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
委托收储库点确定后,由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公司分别与其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六条 本预案的执行时间为2006年6月1日至9月30日止。在此期间,当小麦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公司按照本预案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小麦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
第七条 小麦上市后,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和鼓励所有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按市场价格积极入市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并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督促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保持必要的库存量。
第八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轮入的小麦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主销区地方储备粮公司也应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主产区积极收购小麦,用于地方储备小麦的轮换。
第九条 为调动企业参与小麦收购和经营的积极性,在本预案执行期间,要严格控制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库存小麦销售和出库的节奏,原则上停止中央和地方储备小麦的大批量集中拍卖活动。对确有长期供货合同的中央和地方储备小麦,在分别由中储粮总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可以定向销售给面粉加工企业。在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期间,粮食经营企业不得故意低价销售,冲击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