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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0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200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6]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物价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今年初,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了200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水平。鉴于目前小麦上市季节已临近,为做好今年小麦收购工作,稳定小麦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预案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小麦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200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二○○六年五月十日

  附件:
200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小麦主产区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
  其他小麦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 小麦的最低收购价以2006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白麦每市斤0.72元,红麦、混合麦每市斤0.69元。白麦是指种皮为白色或黄白色的麦粒不低于90%的小麦(白硬麦角质率不低于70%,白软麦粉质率不低于70%);红麦是指种皮为深红色或红褐色的麦粒不低于90%的小麦(红硬麦角质率不低于70%,红软麦粉质率不低于70%);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为混合麦。标准品的具体质量标准为:容重750~770g/L(含750g/L),水分12.5%以内,杂质1%以内,不完善粒6%以内。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小麦为等内品。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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