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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7修订)

  渔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渔业船舶设定抵押权时,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文件。
  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定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抵押关系设定顺序,以抵押登记的先后为准。
  第二十二条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申请抵押权登记时,应共同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交验下列文件:
  (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建造中的渔业船舶的建造合同;
  (二)抵押书面合同。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将有关抵押权设定情况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第二十三条 抵押权人需转移船舶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承转人应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办理渔业船舶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人应当事先通知抵押人。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将有关抵押权转移情况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封存原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第五章 光船租赁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法人或公民的;
  (二)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
  (三)中国籍法人或公民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
  第二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法人或公民,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船舶起租前,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交验下列文件:
  (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二)租赁合同;
  (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
  (四)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承租人租赁捕捞渔船的证明文件。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将有关船舶租赁情况分别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向出租人和承租人核发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明书各一份。
  第二十六条 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外国籍法人或公民,出租人应持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文件和证书,捕捞渔船还应持捕捞许可证,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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