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创伤与运动致病事故程度分级标准
(国家体育总局 1999年9月)
特级 在运动训练、竞赛中死亡或者成为植物人 100%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70%
1. 极重度智能减退。
2.重度面部毁容伴三肢瘫肌力Ⅲ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Ⅱ级。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致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60%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者。
3.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4.双下肢高位缺失。
5.双下肢瘢痕形成,功能完全丧失。
6.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7.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三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而致截瘫及双下肢功能完全丧失。 65%
9.急性白血病。
1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55%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度)。
3.双眼矫正视力主0.5或视野≤16%(或半径≤10度)。
4.截瘫肌力3级。
5.偏瘫肌力3级。
6.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