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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1995)

  4.2 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4.2.1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必须无菌。
  4.2.2 接触粘膜的医疗用品
  细菌菌落总数应≤20cfu/g或100平方厘米;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2.3 接触皮肤的医疗用品
  细菌菌落总数应≤200cfu/g或100平方厘米;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3 使用中消毒剂与无曲器械保存液卫生标准
  4.3.1 使用中消毒剂
  细菌菌落总数应≤100cfu/ML;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4.3.2 无菌器械保存液
  必须无菌。
  4.4 污物处理卫生标准
  污染物品无论是回收再使用的物品,或是废弃的物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在可疑污染情况下,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
  4.5 污水排放标准
  按GHJ48(试行)执行。

5 检查方法

  5.1 采样及检查方法
  按附录A执行。

6 有关规定

  6.1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必须执行本标准。并应指定专门科室(部门)负责民体贯彻实
  6.2 各级卫生监督、卫生防疫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负责监督、监测工作。

  附录A
采样及检查方法(补充件)

  A1 采样及检查原则
  采样后必须尽快对别样品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送检时间不得超过6h,若样品保存于0-4Co条件时。送抢时间不得超过24h。
  A2 空气采样及检查方法
  A2. 1 采样高度时间
  选择消毒处理后与进行医疗活动之前期间采样。
  A2. 2 采样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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