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细菌菌落总数
允许检出值见表l.
表1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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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类别│ 范围 │ 标准 │
│ │ ├─────┬────┬──────┤
│ │ │空气cfu/ │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 │
│ │ │立方米 │cfu/立方│cfu/立方厘米│
│ │ │ │厘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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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Ⅰ类 │层流洁净手术室、层流洁净病房 │ ≤10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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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Ⅱ类 │普通病房、产房、婴儿室、早产儿室、普│ ≤200 │ ≤5 │ ≤5 │
│ │通保护性隔离室、供应室无菌室、烧伤病│ │ │ │
│ │房、重症监护病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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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Ⅲ类 │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换药│ ≤500 │ ≤10 │ ≤10 │
│ │室、治疗室、供应室清洁室、急诊室、化│ │ │ │
│ │验室、各类普通病房和房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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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Ⅳ类 │传染病科及病房 │ - │ ≤1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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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致病性微生物
不得检出乙型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他致病性微生物。在可疑污染情况下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
母婴同室、早产儿室、婴儿室、新生儿及儿科病房的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上,不得检出沙门氏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