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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1995)

  4.1.1细菌菌落总数
  允许检出值见表l.
  表1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
│环境类别│        范围        │        标准        │
│    │                  ├─────┬────┬──────┤
│    │                  │空气cfu/ │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 │
│    │                  │立方米  │cfu/立方│cfu/立方厘米│
│    │                  │     │厘米  │      │
├────┼──────────────────┼─────┼────┼──────┤
│ Ⅰ类 │层流洁净手术室、层流洁净病房    │  ≤10  │ ≤5  │  ≤5   │
├────┼──────────────────┼─────┼────┼──────┤
│ Ⅱ类 │普通病房、产房、婴儿室、早产儿室、普│ ≤200  │ ≤5  │  ≤5   │
│    │通保护性隔离室、供应室无菌室、烧伤病│     │    │      │
│    │房、重症监护病房          │     │    │      │
├────┼──────────────────┼─────┼────┼──────┤
│ Ⅲ类 │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换药│ ≤500  │ ≤10 │  ≤10  │
│    │室、治疗室、供应室清洁室、急诊室、化│     │    │      │
│    │验室、各类普通病房和房间      │     │    │      │
├────┼──────────────────┼─────┼────┼──────┤
│ Ⅳ类 │传染病科及病房           │  -   │ ≤15 │  ≤15  │
└────┴──────────────────┴─────┴────┴──────┘

  4.1.2 致病性微生物
  不得检出乙型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他致病性微生物。在可疑污染情况下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
  母婴同室、早产儿室、婴儿室、新生儿及儿科病房的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上,不得检出沙门氏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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