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企业关闭或破产后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基金来源问题,分别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25%和6%的比例计算10年,再折半(考虑到需安置的职工中约有50%的人员能够实现再就业)核定,拨付给社会保险机构。对统筹项目外的费用,原则上不予考虑,鉴于下放辽宁省的重点煤矿企业和关闭的有色金属矿山负担较重,请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商辽宁省在行业统筹基金中央财政专户结余中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三、关于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问题
对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中央财政原则上不予补贴。对关闭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企业本身不是法人单位的,由法人单位逐步解决;企业本身是法人单位的,按破产企业办法处理。对困难较大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关于企业关闭或破产涉及的集体所有制职工(包括混岗职工)安置问题
按《意见》规定执行,即由当地政府按有关法规负责安置。
五、关于煤炭三产贷款项目是否与煤矿一起整体破产问题
对效益较好、能够继续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予以保留;对亏损严重、确需破产的企业,可按法人单位实施破产,独立清算,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在支付安置职工等费用后,其剩余部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
《破产法》)的规定清偿债务。
六、关于抚顺矿务局龙凤矿关闭后的银行债务处理问题
按《意见》的要求,经矿务局、省煤炭局与工商银行协商后,按1.2亿元本金实行停息挂帐。
七、关于关闭破产企业所属公共设施移交地方后补偿问题
关闭或破产企业所办学校、医院、生活公用等单位及设施带职工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管理,按关闭或破产企业上年实际支付费用由中央财政给予3年的一次性补助。对企业供水、供电、供暖发生变化所需调整费用,中央财政不予补助。
八、关于关闭或破产企业所需的职工安置等项经费来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