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九、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十、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十一、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不符合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十二、货币市场基金可投资于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基金、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等其他类别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期限,依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浮动利率资产支持证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十三、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其他类别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根据基金合同制订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若基金合同未订明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十四、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按照公允原则进行估值,其中货币市场基金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类别基金可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十五、中国证监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可召集基金管理公司成立资产支持证券估值小组,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剩余期限和久期计算方法等事项,或者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报价。在成立估值小组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报价之前,基金管理人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