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十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 ]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当事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详述违法事实与证据)。
本机关认为:
××××××(案件处罚理由与依据;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及理由;案件有关情况的说明)
依照××××××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十八:
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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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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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送达人 │ │
│ 名称或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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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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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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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文书 │ 送达人 │收到日期│ 收件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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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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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十九:
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时间:
地点:
处理物品及处理方式:
执法人员签名:
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二十: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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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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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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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时间 │ │处罚决定送达│ │
│ │ │ 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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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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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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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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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 │ │
│ 机构 │ │
│ 意见 │ │
│ │ 签名: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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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 │ │
│ 机关 │ │
│ 意见 │ 签名: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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