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九条 对需要继续行驶的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实施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发给当事人相应的证明,允许农业机械、渔业船舶驶往预定或指定的地点。
第六十条 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书面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二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非法财物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第五章 立卷归档
第六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一案一卷;
(二)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案卷应当按顺序装订。
第六十五条 案件立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
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工作需要,调整有关内容或补充相应文书,报农业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1997年10月25日农业部发布的《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略)
附件:
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格式
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一:
当场处罚决定书
简罚〔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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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个人 │ 姓名 │ │ 性别 │ │年│ │
│事│ │ │ │ │ │龄│ │
│人│ ├───────┼───────┼───────────┼───────┴─┴───────┤
│ │ │ 电话 │ │ 住址 │ │
│ ├───────┼───────┼───────┴───────────┴───┬─────────┬───┤
│ │ 单位 │ 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 │ │ ) │ │
│ │ ├───────┼───────────┬───────┬───┴─────────┴───┤
│ │ │ 电话 │ │ 地址 │ │
├─┴───┬───┴───────┴───────────┴───────┴─────────────────┤
│ 违法事实 │ │
├─────┼─────────────────────────────────────────────────┤
│处罚依据及│ │
│ 内容 │ │
├─────┼─────────────────────────────────────────────────┤
│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 日内予以纠正; │
│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
│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3.当事人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 │4.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
│ │ 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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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姓 名 │ │ │ 处罚机关 │
│执法人员 ├───────────────┼───────────┼─────────────┤ (印章) │
│ │ 执法证件号 │ │ │ 年 月 日 │
├─────┴───────┬───────┴───────────┼─────────────┼───────┤
│当事人签收 │ │是否当场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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