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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4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终裁公告

  (四)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5年8月4日,调查机关就本案调查发布了初步裁定,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步裁定结果,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自2005年8月4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对应的保证金。
  (五)延期公告
  2005年11月11日,调查机关发布延期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6年5月12日。
  (六)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
  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提交答卷的韩国大象株式会社披露并说明了初步裁定中计算其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该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申请人、应诉公司、下游企业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对初步裁定和初裁倾销幅度计算的书面评论。申请人认为,国内产业遭受了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损害,应当采取反倾销措施。韩国大象株式会社、日本味之素株式会社两家应诉公司和下游用户上海太太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认为,采取反倾销措施不符合公共利益;若采取反倾销措施,也应将IMP品种的产品排除在反倾销措施范围之外,并请调查机关接受应诉企业提出的价格承诺协议申请。对于上述评论意见及申请,调查机关将在以下部分依照法律和事实予以裁定。
  (2)听取上、下游产业意见
  初裁后,下游企业上海太太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和联合利华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关于本案的评论意见,认为申请人作为中国唯一的生产企业,产能、产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实施反倾销措施不符合公共利益;同时认为由于IMP品种的产品国内产业没有商业化生产,因此请求将IMP品种的产品排除在反倾销措施范围之外,并请求调查机关与国外生产商签订价格承诺。调查机关全面听取了下游产业关于反倾销措施对上下游利益影响、初裁及价格承诺的意见。
  2005年9月14日,调查机关召集申请人和下游用户代表上海太太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和联合利华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召开关于本案的上下游意见评述会。会上,调查机关充分听取了上下游产业关于本案的意见。会后,相关利害关系方就上述问题提交了相关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于2005年10月派调查人员赴上海太太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联合利华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以及本案申请人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进一步了解国内下游企业和本案申请人对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以及相关企业的生产流程、原料投入和库存、销售等情况。
  2005年11月30日,应中国调味品协会的正式书面申请,调查机关召开关于本案的听证会,广泛听取了外国政府、国外生产商、本案申请人、下游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国内申请人的产能目前虽不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但由于本案反倾销措施只涉及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因此,初裁后国内市场仍有原产于其他国家产品进口。这些进口产品基本填补了市场供应缺口,使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国内市场价格并未因反倾销措施受到实质影响。调查机关还发现,鉴于在用途上IMP品种与I加G品种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可替换性,将IMP品种的产品排除在反倾销措施范围之外,可能导致规避反倾销措施行为的出现;且申请人也进行IMP品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能够部分地供应国内市场。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初裁后临时反倾销措施并未导致国内市场供需紧张、价格上涨,也不应将IMP品种的产品排除在反倾销措施范围之外。
  (3)关于价格承诺
  初裁后,在调查机关规定的时限内,韩国大象株式会社、日本味之素株式会社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商签价格承诺协议的申请和具体价格承诺协议建议书。调查机关就此向本案申请人做了披露,征求申请人关于价格承诺的意见。部分下游企业也就价格承诺提出了相关评论。调查机关对各相关利害关系方意见给予了充分考虑。
  鉴于日本味之素株式会社在调查过程中没有提交答卷,未能与调查机关充分合作;韩国大象株式会社提交价格承诺申请后,并未就价格承诺问题与调查机关进一步进行沟通,因此,调查机关不接受上述公司的商签价格承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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