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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4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终裁公告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4年11月12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
  (二)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4年11月9日就收到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日本和韩国驻中国大使馆。
  2004年11月12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日本、韩国驻中国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三)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日本味之素株式会社、韩国大象株式会社、韩国CJ 株式会社3家企业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4年12月7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国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1家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企业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韩国大象株式会社递交的答卷。
  日本味之素株式会社和韩国CJ 株式会社没有答卷。
  针对公司递交的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调查机关向韩国大象株式会社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公司的补充答卷。
  (3)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接收书面评述意见
  立案后,涉案国日本政府代表向调查机关陈述了对本案调查的观点,提交了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申请书中载明的原产于日本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金额与日本企业报告日本政府的进口数量和金额有很大出入。日本味之素株式会社和韩国大象株式会社也就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金额问题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案件的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立案证据不足,要求终止此次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将上述评述意见的公开文本向申请人进行了披露,申请人针对上述评述意见又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论意见,即:申请人对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金额的测算方法是合理的,并且是目前最为可行的方法;终止此次反倾销调查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上述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调查机关予以了充分考虑,并进行了调查核实。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和测算方法是可靠、合理的。对本案的调查和审理应当继续进行。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活动应诉登记
  2004年11月12日,调查机关发出产业损害调查活动应诉登记通知。在规定的有效应诉期间内,日本味之素株式会社、韩国大象株式会社和CJ株式会社进行了产业损害调查活动应诉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4年11月25日,调查机关成立了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该案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4年12月7日,调查机关向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向应诉的三家外国生产者发放了《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按时收回;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只收到韩国大象株式会社的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陈述
  2004年12月27日,调查机关就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接收了以下利害关系方的书面陈述意见:2004年12月1日,韩国大象株式会社提交了《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案立案评论意见》;2004年12月30日,日本味之素株式会社递交了《关于终止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嗣后收到了国内产业代理人对上述内容发表的评论。2005年2月18日日本驻华使馆递交了《关于日本产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对贵国的出口数量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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