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局,各直属海关,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2005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的《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和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于2006年1月1日实施。为了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现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为了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现就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和登记管理如何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提出以下执行意见。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
《公司法》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