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课人: 经济财政工业部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局农产品市场处副处长 贝尔特朗.乌德里先生
第94省竞争、消费和反欺诈局局长 菲力普.奎莫尔先生
企业间贸易联合会官员
时 间:2005年11月24日上午
地 点:法国巴黎 经济财政工业部
一、法国农业与农产品流通总体概况
法国是农业生产大国。蔬菜、水果种植面积分别为30万公顷、16万公顷,年产蔬菜600万吨,水果300万吨,出口蔬菜、水果86万吨和137万吨,进口蔬菜、水果150和280万吨,加工蔬菜、水果150万吨和140万吨,农产品物流量很大。2004年,法国食品批发贸易额1060亿欧元,其中果菜、肉类、水产品、奶制品等生鲜农产品占46%。
法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农产品流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农产品初次上市后,批发市场起到了主要的集散作用。初次上市批发商承销了60%的初次上市的农产品,农业合作组织承销40%。法国有国家级农产品批发市场20个;按批发市场所处的地理位置分,分为初级批发市场(类似于中国的产地批发市场)与销地批发市场。目前,活跃在法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水果和蔬菜批发商1250家。
近年来,随着大型零售商的迅速崛起,大型采购中心越过批发企业直接从农产品生产者或农业合作组织采购农产品,一些批发企业倒闭,批发市场的交易量与交易额也呈下降趋势。目前,通过销地批发市场销售的水果蔬菜只占总销售量的24%。批发市场不得不转变经营方式,寻找新的客户,餐饮、学校及单位食堂等成为批发市场重要的客户,据法国批发业贸易协会统计,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客户结构为:大型零售超市占43%,其他零售商38%,餐饮业等约占19%。法国农产品最终消费中,通过大型超市销售的占74.3%,通过集贸市场销售的占18%,通过其他小商业销售的占6%。
大型采购中心直接从农产品生产者或农业合作组织采购农产品,开始阶段对农民安排生产、出售产品提供了方便,但是,实行的时间长了,容易形成超市对农产品价格和市场的垄断,当农民意识到这个问题时已经无可奈何,已经完全依附于超市了,政府公共权力也不容易干预。
法国农产品市场营销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在零售环节除了超市以外,还有各种各样的便利店、肉店、菜店,特别是还保留了相当数量的集贸市场。例如,巴黎市政府规定,全市20个区,每个区至少要建一个集贸市场。据介绍,这已经成为区政府必办的一件事项和重要“政绩”。巴黎市政府做出这一决策的出发点,一是保护中小工商业者的利益,增加就业岗位;二是鼓励不同类型营销方式和企业之间的竞争;三是方便居民就近购买,尊重消费者的选择;四是聚集人气,为居民提供相互沟通、交流和休闲的场所。
二、政府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
二战后,为促进法国商业的现代化,改变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落后面貌,同时改善大中城市的交通状况,法国政府决定在全国建立若干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并对其设施现代化。法国政府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实行统筹规划与合理布局,在大中城市的近郊,投资建设了20个国家级农产品批发市场。市场建成后进行规范化的公司制运作。为了使建成的批发市场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及方便政府对批发商户的统一监管,政府还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不直接向消费者个人提供产品与服务,只能是B to B开展交易,交易必须有发票,另外,政府对国家级批发市场还实行区域保护政策,即以批发市场为中心,划定一个合理的商圈,在商圈之内禁止建设其他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商圈内原来的批发企业或者迁走或者停业后给予补贴。法国财政经济与工业部竞争总局对此进行监督,对违规企业予以处罚 。
法国政府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严格管理,农业部主要负责对农产品生产领域质量安全的管理,经济财政与工业部主要负责农产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管理。农产品生产与经营者对农产品质量负完全责任,国家只进行抽检,抽检的内容既包括质量也包括农药残留,法国政府把批发商分为三类进行检验检查:第一类是比较安全的,经济财政工业部竞争、消费、反舞弊局与行业公会签了约,检查市场的内部检验检测机制,并认可其机制;第二类是没有与经济财政工业部竞争、消费、反舞弊局签约,但是获得了ISO认证;第三类是没有自我检查机制也没有获得任何认定的市场。对第一和第二类市场,国家三年进行两次抽检,对第三类市场,抽检的频率不确定,根据需要随时抽检。对农药残留,法国政府还制定了两种风险监测计划,一是根据欧盟指令,跟踪监督;二是根据法国法律制定检查计划。在法国共有8个国家实验室,可对3500份样品进行检验。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处罚有两大类:一是行政处罚:对不符合标准的可用行政命令要求达到标准或限期改正;二是刑事处罚收缴产品或销毁产品,也可以起诉,最高可判2年监禁,并罚款3.7万欧元。
三、法国政府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改革的新动态
法国政府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的有关法规是2 0年前制定的。20年来,它们对促进农产品流通的规模化、规范化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与此同时,法国农业、商业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大规模的农业合作社的成立,新型现代零售业态的涌现,新的交易方式、交易手段都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提出了挑战,削弱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农产品流通中的地位。在此情况下,法国政府对现行法规进行了改革与完善,新的法规已经起草完毕,准备发布。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1、对全国性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了定义:即一个提供公共服务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市场,进入市场的只限于商户与生产者,有利于促进农产品、食品的流通、有利于促进行业竞争,促进食品的安全。
2、简化法律框架:
(1)对新建全国性批发市场的权利下放到大区,但是最终审批权仍然在中央一级。
(2)把全国性批发市场的管理简化,规定可以通过招标委托授权民营公司管理。
(3)建设的市场可以在民间的土地上,不一定是国家的土地。
(4)批发市场的扩建与迁建审批权可以下放到各省。
3、放松了区域保护制度:不必象从前一样建立严格的区域保护制度。批发市场的保护年限最多30年,取消绝对的保护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在保护范围内可以建立别的批发市场,只要证明有利于提高流通生产力即可,而且这种例外的批准由原来的部长批准改为省长。
4、批发市场的租户(批发商)可以对市场中的固定资产如冰柜等投资,承认其财产权。
总之,改革的目标是进一步提高批发市场的效率。
(陈素红 王湛整理 耿洪洲核)
记录稿之七
法国食品安全及质量监管
讲课人: 经济财政工业部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局
植物源性食品处副处长 菲利普.马尔蒂诺先生
动物源性食品处 MORHANGE先生
时 间:2005年11月24日下午
地 点:法国巴黎 经济财政工业部
法国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于1999年经国民议会批准,将原本分散在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能集中起来,成立了“食品和环境安全监察署”,并通过了相应的法令。目前,法国的蔬菜、水果及生鲜产品已全部推行欧盟规定的统一标准和规格化包装,每种产品上市都执行质量安全标准,严格市场准入。经济财政工业部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局负责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管。
一、法国水果蔬菜市场
法国蔬菜水果平均年产量900万吨,其中600万吨蔬菜,300万吨水果。蔬菜种植面积30万公顷,水果16万公顷。出口量共250万吨,其中蔬菜86万吨,水果137万吨。进口量430万吨,其中蔬菜150万吨,水果280万吨。蔬菜水果年加工量280万吨,蔬菜150万吨,水果140万吨。从销售环节看(对消费者的销售),74.3%由大型零售商销售,18%通过露天集市,其余6%由小型零售商销售。
二、法国水果蔬菜批发市场
法国有1250个水果蔬菜市场,其中组成4个网络。全国性批发市场共17家,此外法国南部还有1家私营的批发市场。全国17个市场农产品交易量370万吨。
巴黎汉吉斯(Rungis)农产品批发市场有227个水果蔬菜批发商,80家生产厂家,74个代理经营和进口企业。该市场年水果蔬菜交易量90万吨。南方私营市场是专营水果蔬菜的,每年交易量130万吨,该市场有250家批发企业,营业额10亿欧元。
由于大型零售商占绝大多数市场份额,它与批发市场、生产者的关系比较紧张。进入流通环节的水果蔬菜24%经过批发环节,其余76%通过大型零售超市。批发市场的主要客户包括:大型超市占43%,其他零售商38%,餐饮业占19%。
三、对水果蔬菜市场的监管
法国和欧洲法律的基本原则是:“销售者对自己产品的品质和安全负完全责任”,国家只进行抽检。抽检是通过风险分析后确定,抽检的内容包括品质标准、农药残留等。
(一)品质标准
对批发商进行分类:
1、安全的企业。检查其有无完整的内部检查机制(总局与行业工会签订公约,专门用于检查企业内的自我检查机制。总局认可该内部检查机制。总局与进口商也签定公约,认可其内部检查机制和农药残留情况等)。
2、与总局未签公约,但符合ISO标准的企业。
3、没有任何检查机制的企业。
根据企业归类等级来决定对其进行检查频率。如1类企业每三年2次,对2类企业也是如此,对3类企业(总量较大)的检查频率尚未确定。经过这种分类,修改资料库,能够从检查结果的角度来跟踪企业。
(二)农药残留
依照有无前科的标准,确定几类重点检查的农药,向全欧盟通报。还要根据产品的气候条件及其他相关资讯来决定(探测是否使用禁用药,特别是在欧盟其他国家购买的药品)。
制定了两种风险分析计划:跟踪监督型(根根欧盟通报跟踪某一种农药);根据法国的风险因素制定的检查计划。
全国共有8个试验室,取样3500个,平均每个样品的化验要寻找250种农药成分。
(三)处罚措施
1、行政处罚:如不符合标准,可以以行政命令形式要求其达标。如使用禁用农药,可以要求生产者改变做法,遵守最低限量要求。总局有执法权。
2、刑事处罚:司法介入,收缴或销毁产品(由法官宣判。一是违禁处罚:450欧元/单件产品。二是对情节严重的,处以37000欧元罚款并2年以下监禁。如涉及公共安全,加倍处罚。
(四)相关问题
1、检查不收费。每次化验费250欧元、样品提取费200欧元,由违规者支付。
2、检查包括大型超市,也包括批发市场。从初次上市环节开始检查,各环节承担相关责任。
3、总局只负责进入流通环节之后的检查。果园内的农药检查由农业部负责。
4、如查出违禁产品,除销毁外,很少有清除污染,做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不排除个别情况下可作特殊安排,但要重新化验。
5、检查标准:部分是欧洲标准,也有一部分是国家标准。争取1-2年内全部统一为欧洲标准。欧洲标准也要考虑国际标准。
6、检查法律依据是《消费法典》和《商法典》,法律对检查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7、哪个环节出问题,哪个环节负法律责任。如流通企业进货没有把关、且又没有发票证明供货商,则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对动物性产品的监管
对肉类产品的检查工作不同于植物性产品的地方在于,农业部兽医局介入很深。对所有的养殖户和生产企业的检查由农业部进行,产品的卫生标准也由农业部进行检查。总局负责产品的品质标准,而非卫生标准。总局的检查更侧重于食品的成分、添加剂的使用,是否有注水情况等。此外,对产品标识、名称,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等也要进行检查。当发生危机的时候,所有政府部门要密切合作。
对相关问题的解释:
1、“X”起诉。消费者在不能确知谁应对劣质产品负责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无特定对象起诉,以避免因起诉对象不当而导致败诉。经法院和行政机关调查后确认应负责的企业和个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2、在刑事司法没有判决前,不可以发生民事判决。因此在确定产品质量责任前,流通企业不先行赔付。
3、屠宰场必须装备检查设备。流通环节企业则不要求必须装备检查设备,可以将样品送到专门的检查机构进行检查。
4、零售商采购时,要对生产商提出技术指标的要求,符合要求才进行采购。零售商也可通过自有设备对产品进行检查。
5、法国对屠宰企业的管理:所有屠宰场的卫生标准都是欧洲统一的,欧盟刚刚修订了卫生标准。欧盟的标准已升级为直接法律,各成员国直接执行,不须转为本国法律。所有屠宰场出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兽医检查,每个屠宰场有兽医检疫部门代表常驻,负责加盖检疫章。屠宰场没有国有的,但有地方政府所有的,数量越来越少。屠宰场是提供服务的企业。屠宰行为是受管制的,必须有资格认可。禽类屠宰也要在屠宰场进行。农户自己养殖的大型牲畜,必须要在屠宰场屠宰,猪、羊、禽类等有例外条款。